|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的通知》等,编制本社保业务办理指南。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申报资料: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填写好《社会保险登记表》、《新参社保统筹单位档案登记表》,持市政府、人事局编委或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批文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机关保险科申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开设社保单位登记档案。财政统发工资单位须把单位的社保编号报到人事局工资科。
2、单位资料的更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及其电话、经办人及其电话等变更后,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单位资料变更表》 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到机关保险科办理变更手续。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社保年检的时间为每年10月—12月,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年检表》,按要求带齐资料到机关保险科办理年检。可登陆社保网站www.fssi.gov.cn或劳动保障局网站www.fsld.gov.cn查阅及下载表格。
4、参保单位的注销或合并:被注销或合并的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还《社保登记证》,同时办理参保人员停保、合并等手续。
5、《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填写《补办社会保险证申请表》,加盖公章后补办。
二、参保变动
1、办理参保:单位在录用或调入人员后,必须在当月25日前,持人事局的《调入工资核准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凭公医办的《市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到机关保险科办理参保手续。在我市曾经参保的带原《社会保险手册》或提供原社保顺序号。
首次参保的,可在办理参保手续两个月后,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证明及代领人身份证到建行领取新参保人的医疗IC卡。(地址: 山紫市场对面,建行银行卡中心)。
2、办理停保: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作调动的,凭《调出工资核准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还需凭公医办的《市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变更登记表》;合同工、临时工停保的带《劳动合同》等,填写《停保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到机关保险科办理停保手续。
3、连续工龄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外地调入并在1998年8月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和安置工作的部队转业军人,由现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带被确认人的人事档案,转业军人还需带《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到养老保险科办理工龄确认后,凭已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到机关保险科办理补加视同缴费历史手续。
4、参保历史的变动:多本保险手册合并和原参保记录出错、遗漏的,凭本人《保险手册》及相关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或人事档案等,到机关保险科办理相关手续。
5、个人参保资料变更:参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需更改的,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户口性质变更的,带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改变职工身份的,凭《劳动合同》或人事局的有关文件;参保险种、缴费工资变动,凭《工资发放表》和单位申请;停保原因的修改,凭《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到机关保险科办理。
6、缴费工资的填报、核对:社保缴费工资的申报、调整在每年的5—6月,通过银行托收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到机关保险科申报缴费工资,单位可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即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空白电脑软盘或优盘到机关保险科拷录本单位的《缴费工资申报表》。不能采用电子申报缴费的单位,可带《社保登记证》到机关保险关系科打印空白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后于6月15日前送回,7月份起按新的缴费工资缴纳社保费。在编人员的申报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保费;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社保费。编外人员按个人实际收入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间作缴费填报。《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的名单为申报时上月底在职参保名单。《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新缴费工资核对表》的名单为7月份在职人员参保名单。两表只作缴费工资申报和核对之用,不能进行增减、修改,否则无效。
7、追溯补缴:在本单位工作而有部分时间没有参加社保的人员,现单位申请追溯补缴的,由单位提交申请,列出具体名单及补缴时间等,带相应的《工资核准表》或《劳动合同》及申请追溯补缴期间工资表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机关保险科申请。
三、社保关系管理
1、社保关系的转入:跨社保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到人事、劳动等部门办理好调动、接收手续并在我市参加社保后,固定工提供人事部门的《调入工资核准表》或调动证明及经调入地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佛山市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机关保险科办理转入申请。经审批同意转入后,申请人持同意转入资料回原参保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关系转入,待异地社保关系、社保基金到帐后,单位经办人即可凭该参保人员的《佛山市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和异地社保机构的转出单到机关保险科补加异地社保缴费记录。若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尚未实行社保统筹的,须凭当地社保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到养老保险科办理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手续后再到机关保险科办理补加缴费历史。
2、社保关系的转出:被保险人申请社保关系转移的,须在办理停保手续后,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或原参保单位持该被保险人的《佛山市职工保险手册》及已填写好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回执》或外地社保机构社保关系接收函,到机关保险科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办理转出后,再凭医疗IC卡到医保综合管理科退个人医疗帐户,终止社保关系。
3、社保关系的终止:被参保人在职死亡,由单位办理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到机关保险科办理一次性退回个人养老账户,办理下月划入单位账户后发放给其直系亲属;被参保人停保后死亡的,由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带死亡证明、户口本、农业银行存折及办理人身份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到机关保险科办理,办理后将其个人养老账户金额划入农业银行存折。
在职出境定居的,提供有关公安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资料或翻译公司翻译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出国定居者的医疗IC卡,分别到机关保险科和医保综合管理科办理。
2007年度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一.佛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政府辅助聘员征收标准:
养老保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150%,即3273元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20%为654.60元,个人缴纳8%为261.84元。
政府辅助聘员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20%为436.40元,个人缴纳8%为174.56元。
工伤、失业保险: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1.6%为34.91元,个人缴纳1%为21.82元。
医疗、生育保险: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00元的80%,即1680元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为100.80元,个人缴纳2%为33.60元;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5%为8.40元,个人不需缴纳。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合共缴费:单位缴纳798.71元,个人缴纳317.26元,合共1115.97元。
政府辅助聘员合共缴费:单位缴纳580.51元,个人缴纳229.98元,合共810.49元。
二.编外人员及企业人员征收标准:
养老、工伤及失业保险:以各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收入如实申报,作为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60%,即1309元的,按1309元为上述险种的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300%,即6546元的,按6546元为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8%。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社保费。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城镇职工缴纳1%,农村户籍人员不缴纳社保费。
医疗、生育保险: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00元的80%,即1680元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5%为100.80元,个人缴纳2%为33.60元;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5%为8.40元,个人不需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