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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须知
发布时间:2008-05-20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通知所属区劳动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简称社保分局下同),30日内向所属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社保分局提供工伤报告书。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报告书内容包括:1、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种、个人社保序号等;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情以及就诊医院、诊断等;3、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

    二、因工伤未致残的,单位应在其医疗终结期满(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为准,下同)后,持下列资料到社保分局办理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由社保分局提供);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的);

    4、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经住院及门诊治疗的);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7、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三、因工伤致残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其医疗终结期满后30日内,向所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单位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第二条所列的资料到社保分局办理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四、因工死亡的,单位应在医院或其他有关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持死亡证明书、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户口簿或其它证明材料及第二条所列的资料到社保分局办理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五区社保分局工伤股联系电话

禅城分局工伤股电话:0757-88017016  88017231

南海分局工伤股电话:0757-86221676  86327795

顺德分局工伤电话:0757-22313811  22313385

三水分局工伤股电话:0757-87758411  87758736

高明分局工伤股电话:0757-88231796  88231691

 

工伤保险待遇简介:

(一)、工伤医疗费及住院其他费用

    1、医疗费:属《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由本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标准的70%支付。我市参照《关于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说明》(佛财行[1996]34号)按每天30元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

3、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4、辅助器具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支付。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5、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2、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每月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注:①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②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到退休年龄时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

3、生活护理费(以当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基数):

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五项均需护理的为一级、四项的为二级、三项的为三级、一至二项的为四级,待遇由工伤基金每月分别按一级60%、二级50%、三级40%、四级30%发放。

    4、跨统筹地区户籍而本人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劳动关系的,与社保部门签订协议按以下标准计发一次性待遇:①伤残津贴十年;②护理费十年;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15个月,二级14个月,三级13个月,四级12个月。

(三)、五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本人提出(五至六级的)、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该职工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四)、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①配偶40%/月,②其他30%/人,③孤寡、孤儿的,按上述标准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的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佛山市按48个月发放)。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面第123款的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面第12款的待遇。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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