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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业务须知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年的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本人要求离职、辞职等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后,在终止投保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0天内,由本人持下列证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 60 天期限申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一)《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到社保机构领取);
(二)《失业证》;
(三)《佛山市职工社会保险手册》;
(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面);
(五)指定银行活期存折一个,并复印银行帐号;
(六)本人五分免冠近照 1 张;
三、失业职工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后,从次月起每月 1 至 5 号(每日上午 9:00 —11:30、下午2:30—4:30,节假日不向后顺延,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凭《佛山市失 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失业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地点签收失业保险金。未经失业保险科批准,不按规定时间签收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当月失业保险金。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重新就业,终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职工每月必须持《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失业证》到各区指定的劳动力市场求职两次或以上。每月求职不足两次视为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时,应及时持《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失业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再次失业时在当月25号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领失业保险待遇。超过申领待遇期限的,应重新参保缴费后再按规定申领失 业保险待遇。
六、从 1996 年 7 月 1 日起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停保 60 天内,本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农户生活补助金,过期不予办理。
备注:各区具体办事程序如有不同,按各区要求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1、失业保险金: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缴费年限 1 年至 4 年的,每满 1 年领取1个月失业保险金;超过 4 年以上部分,每满半年增加 1个月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持失业待遇核发证直接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各为上年度广东省社平工资的 3 个月和 6 个月),由其家属带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人员死亡后停发失业保险金,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5、农村户口合同工连续缴费满1年及以上,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月缴费1个月的加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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