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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保登记证年检办法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为缓解集中办理年检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不便,提高社保年检效率,根据社会保险年检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社保登记证年检时间由每年10-12月调整为每年3-12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年检时间为该单位社保登记证编码最后一位数字相对应的月份,最后一位数字为“0”、“1”、“2”的,分别在10月、11月、12月办理年检。
二、为顺利过渡,方便用人单位,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2007年度社保登记证年检的单位,2008年当年不须再参加年检;尚未办理年检的单位,应尽快到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从2009年起,所有用人单位根据第一条规定确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新成立的单位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请各单位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办理社保登记和年检。逾期未办理社保登记、不按时办理年检和年检不合格,且不接受整改的单位,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备案。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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