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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费杰文  性 别:
 工作单位: 广东长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邮件地址: feijiewen@126.com  联系电话: 13590601168
 手机: 13590601168
 通讯地址: 佛山市汾江路75号华麟大厦五楼
 类型: 1
 标题: 需要仲裁劳动关系
 内容: 本人自2005年入职广东长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社会保险福利,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2008年7月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交3年的社保和3个月工资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9月,佛山劳动监察大队给电话我咨询此事,回答如下: 根据2008年新颁布的条例你所要求的3个月工资补偿金是拿不到的,你只能要求08年以后的补偿金,数目不多,建议我想清楚了再决定维权或者撤诉。 同月的17号,社保局给电话我,就社保问题回答如下: 他们已经和公司交涉过了,公司不承认和我的劳动关系,建议我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关系后他们再要求公司补交拖欠我的社保,本人投诉的时候附上了:工作证,工资证明,离职书等等复印件!这还证明不了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吗?这样的公司就可以这样的去规避劳动合同法吗? 恳请领导看完之后能处理这件事情,谢谢!
 回复内容: 如果你确实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三的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金,若对支付的标准和数额有异议,可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你参加社会保险,你可向佛山市禅城区的社保稽查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书面投诉,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你存在劳动关系,确实需要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08-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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