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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可参保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集体扶持、个人缴费,旨在保障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保险制度。已参加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应同时参加本保险。根据至2007年底的数据,预计全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将达220多万。
此外,我市将另行制定城镇职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缴费标准——
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 元,低保、五保等人员免费
根据《指导意见》,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 元,其中区、镇(街道)财政补贴40%一60% ,个人缴费60% - 40%,缴费时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缴费时间一致,保险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区、镇(街道)应将保险费的本级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划入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个人缴费部分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缴纳,由所在村(居)委收缴后,划入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社)为单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部分或全部个人缴费,并代扣代缴。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无″救济待遇等特殊群体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保险费,由所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对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比例,各区可在以上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具体调节。
保险待遇——
纳入用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或不低于70%
根据《指导意见》,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标准,由各区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行设置。待遇水平由各区根据筹资水平和实际情况设定。其中纳入用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不设跨统筹区域就医。
由于五区情况不一,70%的比例仍需进一步商榷,最终以正式发文为准。
承办机构——
以社区医疗机构为主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
承办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以社区医疗机构为主,具体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会同区卫生部门确定。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承办医疗机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以医疗费用包干形式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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