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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发布时间:2008-05-20
 
我市在现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将逐步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制度规范化,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特定病种为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6月,我市初步建立了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覆盖了除参加职工医保154万人员以外的223万城乡居民,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发展目标。
为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指示精神,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近期出台的《佛山市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我市将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一)提升统筹层次。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统筹层次较低,目前还停留在区级统筹的层面上,待时机成熟时,在区级统筹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二)扩大保险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在于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有条件的区可将保险范围从大病住院逐步扩展到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区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具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各区确定。
   
(三)调整最高支付限额。从2008年保险年度起,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设计在不低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今后各区可根据每年度基金的收支状况、筹资水平作适当调整。
   
(四)统一规范管理。一是统一各区医疗保险制度名称,统一称为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逐步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靠拢;三是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统一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时间具体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
   
(五)完善资金筹措机制,提高财政补助。适当增加财政补助,完善财政补助机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财政补贴标准适时提高。
   
(六)设立不同的待遇档次。在2008年保险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逐步靠拢:即一级医院起付线为250-500元,二级医院为450-700元,三级医院为650-12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不低于45%确定。
   
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此,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发动和解释工作,确保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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